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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110年3月1日起服務人員未有訓練者不再提供(AA11)組合加計費用

依據106年6月3日施行之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(下稱長照人員辦法)第10條明定,照顧服務人員應接受失智症相關訓練後,始得照顧失智症者接受身心障礙服務相關訓練後,始得照顧未滿45歲之失能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;長照機構設立標準第13條,長照機構所屬人員應符合長照人員辦法之規定。


本部107年即已完成上述指定訓練規劃且已公告周知,照服員訓練是確保服務品質之基礎門檻,未取得完訓資格將影響服務費用支付亦於108-110年多達5次周知在案;惟自相關法規施行及長期照顧給付支付制度推行至今,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照顧組合(AA11)服務人員提供服務均有加計,爰為達公平原則及落實法制規範,110年3月1日起未有訓練者,不再提供本組合加計費用。

長照人員辦法規定各長照機構及相關團體等,得自主辦理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訓練,機構營運管理應落實完成相關員工訓練且符合法令規範,以保障員工權益及提供受照顧民眾更周全之服務;各地方政府亦持續加強督導轄內長照服務提供單位配合辦理。為符合法令規範,後續本部將透過資訊系統勾稽,落實執行未完成相關訓練者不得提供失智症者或未滿45歲失能身心障礙者之長照服務,經完成訓練始得派給案件,落實被照顧者照顧品質之保障。